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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零八条 【打击报复证人罪】
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立法理由】
证人出庭作证对查清案件事实真相有着很重要的作用,但是在实践中,证人因为害怕被打击报复而不敢作证的情况屡见不鲜,也曾出现过证人因作证而遭受犯罪分子打击报复的情况这种行为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妨碍了诉讼的正常进行。1996年修正《刑事诉讼法》时,为进一步加大保护证人的力度,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1991年《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989 年通过的《行政诉讼法》对打击报复证人的法律责任也作了类似规定。1997年修订刑法时,在刑法中对此作了相应的规定。本条规定对于保护证人出庭作证,保障司法机关诉讼活动正常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条文说明】
本条是关于打击报复证人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证人”不仅包括刑事诉讼中的证人,也包括民事、行政诉讼中的证人,“打击报复”包括多种方式:是直接加害证人本人的人身,如对证人进行暴力伤害、当众侮辱或捏造事实诽谤、限制自由等;二是间接侵害证人,如通过加害证人的亲友、毁坏证人的财产、滋扰证人的生活安宁等方式,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三是利用职权迫害证人,如降薪、降职、辞退、压制晋升、扣发工资或奖金、调离岗位等。
根据犯罪情节的不同,本条规定了两档刑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条没有规定犯罪门槛,但对报复陷害的也不是一律都作为犯罪处理,也应区分情况,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处分等。"情节严重”,主要是指行为人的犯罪手段极其恶劣,多次打击报复证人或者打击报复证人多人的,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需要指出的是,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人如果有故意伤害、杀害证人或者其他犯罪行为的,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应根据从一重罪处罚的原则,按照该行为触犯的刑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刑。另外,在适用过程中,应注意本罪与《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报复陷害罪、第三百零七条规定的妨害作证罪的区别。报复陷害的主体是特定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针对的对象是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侵害的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打击报复证人罪的对象是证人,主体没有限定,从司法实践情况来看,大多为诉讼活动的一方当事人及其亲友,或者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妨害的是证人作证的司法秩序。两罪只在行为手段上具有相似性,都是利用各种暴力、非暴力的手段上具有相似性,都是利用各种暴力、非暴力的手段损害他人合法利益。本罪与妨害作证罪的对象都是证人,区别主要是:一方面,行为表现形式不同,打击报复证人罪是行为人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对证人实施打击报复,造成证人人身、精神上的伤害的行为;妨害作证罪在客观方面则表现为行为人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另一方面,两罪行为实施的时间阶段不同,打击报复证人罪的行为一般发生在证人依法作证之后:妨害作证非划发生在证人作证之前。
【附属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79年7月1日通过,2018年10月26日第三次修正)
第六十三条
I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Ⅱ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通过,2021年12月24日第四次修正
第一百一十四条
I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
IⅠ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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