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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纳税区域: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
2、纳税义务人: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1)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
(2)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
(3)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3、房产税计税依据及税率:
(1)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税率为房产余值的1.2%。
(2)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税率为租金收入的12%。
4、房产税免税情况: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5、纳税期限: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如北京每年4月和10 月缴纳房产税,山东省每个季度缴纳房产税。
6、征收机关: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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