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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刑事合规被引入国内的时间不长,但迅速发展成为法学界关注的热点。在大合规背景下,刑事合规被作为传统国家规制模式的替代品、补充品融入了企业合规体系,但与广义的企业合规又有显著的差别,宜独立加以区分。检察机关也积极通过企业合规改革,开展了一定规模的刑事合规试点工作。梳理推广以来的大多数成果以及效能,聚焦的问题基本围绕在实操环节,以及体系构建等实务上,但这个过程似乎并没有建构在基本的理论框架内,与我国刑法体系产生的一定程度的脱离,因此实践中会陆续的出现偏差。刑事合规与其他领域合规业务发展之初呈现同样的趋势,即以多元方法论为主要理论依据,以教义学的方式解决立法前的空档期,以试点方式来进行平滑过渡。而在定性问题上,最为广泛的争议点集中在于刑事合规到底属于一项刑事政策,还是应当定义为刑法制度,应以什么样的角度插入当前的刑法教义中。本系列研究将采取李本灿教授的观点,在认定刑事合规为一种刑事制度的基础上,将其与传统刑法理论结合,探索其体系定位及实践应用。
一、刑事合规建构背景
刑事合规制度与大部分合规制度起源相同,同属舶来品。在一些外国法律体系中,尤其是西方国家,合规制度已经经历了广泛的实践检验和长时间的发展,有了较深厚的理论基础、广泛的实践经验以及相对完整的法律配套。而在国内发展较早的合规制度,如反垄断,并购,投融资,IPO,医疗,数据等领域,合规制度较早且较好的实现了本土化构建,并与现行法律相呼应,形成了某一专项领域法律事务的闭环节点,也成为法律业务的强力增长点,被成为‘蓝海’。
合规(compliance)一词,词根起源为‘comply with’, 最早被使用在医学领域,有‘谨遵医嘱’之意。从语言的角度来讲,被翻译成中文‘合规’二字一定程度上减少了语气上的强硬程度;从词义上来讲,缺少‘必须为之’或‘可能出现严重后果’的直观感受。而事实上,即便在合规市场较为蓬勃的当下,合规业务的开展也同样集中在自觉度较高的企业中,主要业务需求基本为进入中国市场的外资企业、国际企业,以及出海进入他国的中国企业。而中国本土企业在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中,尤其是体量规模较小的企业,并没有大面积出现合规需求——这符合客观经济学规律和市场实际,合规业务需要增加相当的成本的前期投入,但因其没有直接产出,并无提高商品价格和生产效率,改进生产方法的效能,或产生创新效能,所以在带来利润收益方面并无直观促进,同时又难以完全避免争议纠纷的出现。其核心竞争力在于,避免政府大幅度行政处罚,防范刑事犯罪,以及严重违法行为出现时的减责。其设计理念适配大型公司企业,尤其是跨国企业,可以保持大体量的经济体平稳运行,保障名誉商誉,防止因负面因素导致的股票跳水,投资人撤资等经营困境,也能在竞品对抗中提高竞争力,提高防风险能力。
所以在构建企业合规体系过程中,接口主要分化为二:一是与国际法、国际经济规范对接,应对企业全球化发展(Globalization),另一是在进入特定市场,尤其是进入我国市场应对的本土化适配(Localization)。在这两个过程中,企业内驱成为了主要推动力,合规体系的自我构建与完善让一部分企业在整合全球资源过程中享受到了红利,同样顺应了市场规律,带动了行业性的合规浪潮。各国政府也积极鼓励在经济活动中企业内部实现合规管理,即能节约管理成本,司法成本,又能创造经济稳定性发展。
然而,对比企业合规体系的自驱,刑事合规在功能性和逻辑性上似乎完全不同。因为刑法相比经济类法律(如合同,海事海商,资本市场等),在全球化过程中,进程相对艰难和缓慢。而经济类国际法本土化过程,从国际公约签订,到本国法律的制定,似乎更容易在更短的周期内部实现,无论是程序性规范抑或是实体法律规范,代表性的例子如WTO,《海牙公约》和《维也纳公约》等。而刑法方面,受各国历史文化和主权、管辖等多重因素影响,还在延续着相对保守的平衡。经济全球化、企业全球化也就意味着违法违规全球化,在司法主权,管辖权范围内尚难以调查取证,对跨国界犯罪对情况,原则上本国没有权限开展侦查工作。而大型经济体如美国、欧盟应对这一情况的主要举措,就是通过企业刑事合规自查,跨越司法管辖障碍,形成证据材料,由企业移交司法机关。著名案例如西门子公司全球 行贿案,西门子公司按照刑事合规计划要求,在34个国家完成了自查,形成了上亿份文件,召开了1750余场会谈和听证,最终形成了合规材料,从而达成了减轻处罚的结果。
二、刑事合规的主要视角
结合当前刑法实体的表现和结果来评估,与整体刑罚逐渐轻缓化相比,公司刑事责任越发的严厉。对于企业而言,实施合规构建一方面用以实现犯罪预防,一方面尝试争取生存机会,保留生机。而对于国家而言,企业的自我预防、自我改正以及与司法机关的配合,似乎可以达到理想的提升刑事司法效率的结果。所以对于刑事合规的研究,企业视角与国家视角常常同时展开构建,用以解释企业为何愿意主动提高成本,大量投入来完成合规体系构建这一课题。
(一)企业视角
对于企业而言,刑事责任是所有纠纷和处罚中最严厉,最致命的。不止可能面对高昂的罚金,长周期的停产,更有可能因被追诉刑事责任,而导致企业形象严重受损,市场份额大幅度缩减,股票价值下跌,并有可能失去参与政府项目、公共项目的机会。而根据征信系统目前的机制,收到刑罚的企业可能无法完成或参与融资。
对于大体量的企业来说,跨国公司、上市公司更要慎防在他国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制裁风险。如违反反垄断相关法律会触发信贷制裁,或者会剥夺涉案企业获取公共订单的资格,这些处罚的主体可以是世界银行,也可以是他国政府。而最严厉的就是,穿透企业直击企业从业人员,这些员工会成为在海外真正意义上的涉刑人员,面临着人身和财产的双重风险。华为事件,OPPO印度事件,中兴事件都可以印证这种观点。尤其是在经济活动饱受政治影响的当下,大型经济体(欧盟,美国,日本等)一方面在强化规则输出,高压管制,另一方面通过政治关系对特定的国家、经济体、某敏感领域企业进行明显不公平的干预。这种外部环境下,企业面临着空前的合规风险,入市风险。
而从企业内部角度来看,内部职工的关联性犯罪行为也需要合理的机制予以排除。如何区分单位本身与单位员工本身一直是单位犯罪中广泛讨论的问题。如果企业已经构建了完善的合规体系,那么在区分员工行为和企业行为过程中,为企业提供了一个更加有力的举证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回应企业初期对合规体系构建的投放,激励企业主动寻求合规管理,并切实得到回报。综上,可以说刑事合规体系的构建,是企业对于国家、政府以及司法机关的一种示好,一种期待,通过主动向权力展示自己的合规成果,高度配合的态度,来换取最轻的处罚,最小的风险,生存的机会和发展空间。
(二)国家视角
从国家角度来看,刑事合规对于我国应对经济全球化浪潮中,可以解决两个基础性的问题。一个就是我国企业在走出去的过程中,如何应对他国的管制和合规风险。举例来说,美国《萨班斯法案》要求所有在美国上市的公司满足企业内控标准,包括高管以及会计执业者,保证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递交的账目管理正确,而此法案包含的刑事责任也是空前的严厉。欧盟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也向所有的欧盟投资者推行了欧洲的数据合规规则,甚至被诟病有长臂管辖之嫌。根据《中资企业海外安全风险评估报告(2018)》统计,仅2018年一年,中国企业在海外遭遇的合规风险事件就达到了67件,在重大安全风险事件中排行第四,遭受了巨额的经济损失,甚至有些企业直接关停了部分国家和区域的分公司和子公司,全面撤出市场。在我国正在大力推进‘一带一路’经济带建设的过程中,出海合规风险正在左右我果经济战略部署和国家经济安全。在这个过程中,国资委响应速度非常及时,于2018年11月2日引发了《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同时,发改委等七部门也联合出台了《企业海外经营合规管理指引》。然而,这些合规文件(当前尚难以称之为法律)在法律位阶上稍显不足,且并没有完全转向刑事化。尽管试点工作已经全面推行,但是关乎国家经济安全问题,刑事合规相关法律配套还有相当长的一段距离需要摸索和完善。
另一方面,刑事合规可以用来弥补在传统企业犯罪控制过程中的低效,成为提升司法效率的重要锚点。近年来,我国企业犯罪呈大幅度上升趋势,在刑罚之外,大型行政处罚也逐年递增。涉案金额之大,打击了资方信心,造成了市场不稳,因此加大企业犯罪整治力度似乎成为必然选择。但企业犯罪有着天然的复杂性,隐秘性,相对个人犯罪,更加的难以侦破、调查和起诉,且周期更长。传统的财产型犯罪,例如盗窃罪,被害人对于财物的损失有着直观的感知;故意伤害罪的被害人身体受到伤害可以立即有所体现。而在大部分的企业型犯罪中,如操控价格,内幕交易等,被害人可能对自己支付了额外价款的事实,或交易方达成的虚假协议永远不会知情。传统侦查手段,和大规模的司法资源投入,也难以克服层出不穷的新型企业犯罪。犯罪时空多维度,网络为犯罪空间,缺少案发现场,使得在固定证据过程中存在着难以克服的障碍。
而刑事合规的引入,尤其是从成功案例来研判,似乎可以缓解这一难题。以当前的思路,以检察机关为主的合规计划会包含自我报告,其内容会涵盖行为事实和法律事实,以及固定一部分证据资料。而按照合规计划的企业内部自查形成的材料,符合规定后,移交司法机关可以酌定直接适用,成为罚或不罚的关键性证据,从而实现司法效率的提升。
三、小结
刑事合规的实践似乎走在了理论之前,其现实效果和意义也得到了成功案例的支撑,符合教义学的研究方法论。对企业而言,刑事合规制度可以有效预防犯罪行为发生对风险,即使发生了犯罪行为,也容易区分企业与员工责任,并且刑事合规计划可以降低收到的法律制裁和不利后果。而对于国家而言,合规制度、合规计划中的自我调查,配合检察机关调查,听证,行政部门监管等制度,有效的节约了司法资源,提升了司法效率,同时,在应对跨国公司犯罪问题上,成为解决管辖权问题的有效手段。
参考文献:
1. 《刑事合规的基础理论》 李本灿
2. 《合规与刑法:全球视野的考察》 李本灿
3. 《公共政策与风险社会的刑法》 劳东燕
4. Vgl. Dennis Bock, Criminal Compliance, Nomos, 2011.
5. 《企业合规刑事化的发展及启示》 万方
6. 《检察视角下中国刑事合规之构建》 李勇
7. 《内部控制与诉讼风险》 毛新述,孟洁
8. Jeffrey M. Kaplan & Joseph E.Murphy, Compliance Programs and the Sentencing Guideline: Preventing Criminal and Civil Liability, Thomson Reuters, 2013, P.1031.
9. 《国际白领犯罪与国际话的内部调查》,【美】卢西恩,朱霁康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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