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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很多当事人经常会问,刑事拘留最长可以多久?刑事拘留是不是最多37天?刑事拘留37天后是什么?刑事拘留多久家属可以会见?刑事拘留侦察期多长时间?刑事拘留会被关押多久?诸如此类问题,当事人很多疑惑,确实也是,如果单从法条来看,只能看到一个期限,比如刑事拘留后,最多37天检察院决定是否批捕,如果批捕后,公安机关继续侦查,可以长达几个月的时间。但是具体刑事拘留和羁押是什么?不都是关押看守所限制人生自由吗?这两者之间是什么区别呢?
早在半个世纪前1963年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就对这个问题有具体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拘留和羁押问题的批复》中明确做了解释,拘留和羁押是有区别的,拘留是在未批准逮捕以前(最多37天),在法定的条件下,对需要进行侦查的犯罪嫌疑人采取的一种紧急措施,而且只有公安机关才能行使拘留职责。羁押则是在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后,把犯罪嫌疑人羁押起来继续对涉嫌犯罪的行为进行侦查。 通俗说,刑事拘留是对没有逮捕手续的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而羁押则是对已经决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进行的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拘留最多是37天,羁押侦查的期限会长达几个月,甚至更长时间。下面是张超律师刑事辩护团队为大家整理的法条和说明。

拘留最多37天的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批捕后羁押侦查期限:2个月、1个月、2个月、2个月
第一百五十六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七条: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第一百五十八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一百五十九条: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羁押侦查期限的重新计算规定:
第一百六十条: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
无具体限期的羁押侦查规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以上只是公安机关管辖办理的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自侦办理的刑事案件拘留和羁押期限有所区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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